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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气用事作伪证 触犯法律悔已迟

添加时间:2015年8月30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为使战友逃避法律制裁,讲义气,故意给战友作伪证。事后自知难逃又主动投案自首的李某某,6月20日被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6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伙同他人酒后在淮阳县城关镇老一中与新华大街交叉口,对与张某某一块吃饭回来的女同事进行调戏,随后对张某某等三人进行无辜殴打。经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为轻伤。案发后,杨某找到战友李某某,让其帮助作证,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作假证言,意图保护杨某免于刑事追究,妨害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淮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言,其行为已触犯触犯刑律,构成伪证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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