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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为报复儿子 追杀儿媳未遂获刑五年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2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江苏省启东法院12日公布,该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为报复儿子而萌生杀害儿媳的故意杀人案件,判决被告人施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作案工具铁锤1把,予以没收销毁。

被告人施某,男,现年72周岁,因盗窃于2012年4月13日被公安局行政处罚。同年5月2日,其外出打工的儿子回家为此事责骂施某并摔坏自行车,施某便怀恨在心。同年6月中旬,被告人施某产生用铁锤砸死儿媳沈某以报复儿子的想法,并于6月19日20时许,趁儿子外出打工,儿媳沈某独自在家之机,携带铁锤至儿媳沈某住处,撞门入室。

儿媳沈某闻声走出卧室,见施某持铁锤上楼并声称要砸死沈某,即退回卧室欲关门。施某冲上二楼推门入室,持铁锤砸向沈某头部,沈某躲闪并抓住施某握铁锤的手,两人发生纠扭至二楼楼梯平台。期间,施某推、咬沈某。沈某挣脱下楼至邻居家躲避,施某即离开沿东侧水泥路向北步行,中途返回沈某住处藏匿于二楼卧室门后,等待沈某回卧室再次作案。

20分钟后,沈某由邻居胡某陪同回卧室取衣物,施某闻声持铁锤扑向沈某,被邻居胡某阻拦并夺下铁锤,沈某趁机离开现场。

经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两肘部、两手背、左拇指、右上臂、右足外踝等多次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因家庭矛盾产生报复心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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