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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公司一经理挪用电话费被判刑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7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核心提示: 作为电信公司营业厅的客户经理,没有正确行使职责,整日打歪主意,好端端的经理不当却挪用公款去赌博,结果,钱没捞着,人反而进了牢房。

作为电信公司营业厅的客户经理,没有正确行使职责,整日打歪主意,好端端的经理不当却挪用公款去赌博,结果,钱没捞着,人反而进了牢房。3月4日,广西河池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2年10月至2007年4月,林品(男,1981年1月生,大专文化)受国有广西电信有限公司天峨分公司聘为龙滩营业厅营销员及经理职务期间,分别收取44名小灵通用户话费共计人民币15400元,未按规定上缴天峨分公司,挪作赌博及吃喝玩乐。2007年4月9日,林品自动离职并回避清帐。2007年7月,天峨分公司发现林品的帐目与款项不符,即书面限其同月30日前回公司清帐,但林并没有回公司清帐。后林品在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传唤审讯之前,将赃款6000元退还,并书面供认其罪行。同年9月4日,林品又将赃款余额9400元再次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林品受聘担任天峨县电信局龙滩营业厅营销员、客户经理期间,收取电信客户话费共计15400元未上缴,挥霍于赌博及吃喝玩乐,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即判决:被告人林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林品上诉提出:其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宣告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林品授聘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天峨分公司,利用国有公司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诉人林品在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传唤审讯之前,主动将部分赃款退还被害单位,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赔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致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上诉人授聘于国有公司履行职务,利用国有公司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依法已具备挪用公款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故林品认为其不具备挪用公款罪构成的主体要件的意见,纯属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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