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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丈夫开煤矿 出纳挪用资金百万获刑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担任单位出纳的孙某,为帮丈夫开煤矿,竞铤而走险,挪用单位资金,触犯刑律,将自己送入牢房。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挪用资金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

  1999年8月10日,36岁的孙某为帮其丈夫筹集资金开办煤矿,利用其担任平顶山市吕庄煤矿出纳的职务之便,把以该煤矿名义从平顶山市市郊平东农村信用社所贷的100万元转入活期存折,后分七次取出用于其夫开办煤矿,其中30万元被转入平煤集团作为资源押金。2002年平顶山市市郊平东农村信用社以平顶山市吕庄煤矿未按期还本付息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平顶山市吕庄煤矿经查账,发现该笔贷款未入其单位财务账,遂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1年9月6日将孙某抓获。2003年,平顶山市吕庄煤矿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偿还平顶山市市郊平东农村信用社上述100万元贷款本息。

  另查明,2011年,孙某交的30万元押金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追回,余款孙某至今未归还平顶山市吕庄煤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自己任平顶山市吕庄煤矿出纳的职务便利,将平顶山市吕庄煤矿100万元贷款挪作他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孙某挪用资金,数额巨大,除案发后于2011年追回30万元外,余款至今未归还,给平顶山市吕庄煤矿造成巨额损失,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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