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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现男友大打出手 引发伤害案件实属不该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9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近日,内蒙古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孙东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根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孙东旭纠集孙林华(在逃)等20余人到根河市河东棚户楼区找到孙昭,二人边走边谈关于原孙昭女友,现为孙东旭女友王某一事,当走到根河市迎宾桥东,往南100米处的防洪大坝上时,孙东旭和孙昭发生口角,孙东旭动手打孙昭,一直打到大坝下的河里,在河水中二人又撕扯在一起,返回大坝上又殴打片刻,孙东旭与孙林华离开并逃往外地躲藏。孙昭找同事送其到根河市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1、头部外伤。2、头皮裂伤。3、左眼眶部及腿部外伤。4、双颜面部外伤。5、腰部外伤。6、腰与骶椎间盘突出。2012年8月31日,根河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孙昭损伤程度进行鉴定。9月4日,该研究所出具(内大林)公(刑技)鉴(法)字[2012]0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孙昭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9月12日,根河森林公安局将孙东旭抓获归案,孙东旭要求重新鉴定孙昭伤情。2012年10月18日,根河森林公安局委托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孙昭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012年10月29日,该鉴定所出具[2012]临鉴字第3646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昭外力致腰间椎盘突出,评定为轻伤。经调解,被告人亲属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东旭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但认为此次打架,可能造成被害人腰间椎盘突出复发。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指控孙东旭将孙昭打成腰椎间盘突出,证据不充分。辩护认为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本案这些实际情况,给予从轻、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还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东旭与被害人孙昭因与王某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孙东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腰间椎盘突出可能系复发,指控孙东旭将孙昭打成腰椎间盘突出,证据不充分的辩解意见,因该事实有经孙东旭要求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外力"致腰间椎盘突出的鉴定意见,结合孙东旭实施危害行为过程,本院采信鉴定意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给予从轻、从宽处理的辩解意见,因被告人父母离异均再婚且均无职业,生活困难,借款赔偿受害人而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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