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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传朋友艳照与网友分享被判赔3.7万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18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32岁的周某是手机回收店店主,去年10月,周某帮朋友赵小姐(文中当事人为化名)修手机,发现里面存有赵小姐与其丈夫的不雅照。几个月后,因为业务纠纷,周某竟然将赵小姐的生活照和个人信息发到网上。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7万元。陈珊珊修手机获得朋友艳照 他发帖与网友“分享”

周某经常到受害人赵小姐工作的单位收购旧手机,因为业务来往双方成了朋友。去年10月,赵小姐的手机出现问题无法解锁,请周某帮忙修理。周某在解锁过程中,发现手机内存有多张赵小姐的生活照,以及她与丈夫的性生活私密照。这些照片全被周某拷到自己电脑中。

赵小姐怎么都没想到,几个月后,本地一家知名网站上竟然出现了针对她的“艳照帖”。帖中不仅有她的清晰生活照,还有她工作单位的名称,发帖人声称“捡到一只u盘,没想到里面有艳照,这个mm太给力了”,并煽动想看的网友留下邮箱。

赵小姐又惊又怒,她认得出帖中的照片来自之前坏掉的手机,而有机会获得这些照片的只有周某一人,而且不久前,她跟周某因为一些业务上的往来发生过争执。她既恨自己过于相信他人,又恨周某猥琐无耻。为避免照片进一步外流,她第一时间联系网站要求删帖,但后者以帖中只有生活照没有不雅照,也没有涉嫌侮辱诽谤的关键词为由拒绝删除。赵小姐无奈之下只得报警求助。公安机关根据ip地址,很快查出发帖人的身份,跟赵小姐猜测的一样,发帖人正是周某。周某对发帖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已经将不雅照发给近10名网友。

传播艳照的店老板如何处罚?

先被公安拘留罚款,又被法院判决赔钱周某虽没有直接将不雅照发到网上,但他在网帖中贴出赵小姐的生活照和工作单位,冠以“艳照”等不雅评述,并通过邮箱与网友分享,这对赵小姐来说,无异于将隐私曝光在所有人面前。公安机关根据危害后果,对他作出行政拘留8日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但是网帖仍然没有删除,伤害仍然存在。为此,赵小姐与丈夫提起诉讼,向周某和网站索赔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网站收到诉状后才删帖。赵小姐夫妇认为,周某通过发帖散布他们的私密照片,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网站明知网帖涉人隐私,仍拒绝删除,也构成侵权,两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中,周某为侵权行为向赵小姐夫妇表达了歉意。但他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将照片发到网络上,传播范围比较小,对赵小姐夫妇的伤害不是特别严重,而且事发后自己已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希望法院酌情降低精神抚慰金数额。

网站声称,上网用户为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周某是侵权行为人,应当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没有立即删帖,网站的解释是:管理员采用过滤关键词等方式对网帖进行审查,但周某发布的帖子只有生活照没有不雅照,也没有侮辱、诽谤等字眼,并不属于明显违法的帖子。不过,赵小姐提起诉讼后,网站很快删了帖。

法院认为,两原告的夫妻生活属极其私密的个人隐私。被告周某利用帮原告赵小姐修理手机的机会私自复制两原告的私密照片,又因业务上的矛盾报复赵小姐,擅自利用互联网散布赵小姐夫妇的私密照片。虽然仅通过电子邮箱发送了8人次含有侵权内容的邮件,但使得原告夫妇的私密照有在更广范围内被传播的危险。周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夫妇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网帖在一定程度上透露了赵小姐的个人信息,对其伤害尤为严重。根据伤害后果,最终判决周某赔偿赵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赔偿赵小姐的丈夫1.7万元。网站方面,法院认为已经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何没有被追究刑责?

律师说:主要是周某传播的范围有限,不到10人次据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介绍,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涉及个人隐私的艳照、激情照上传至网络,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也可能触犯相关行政管理法律,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罗律师解释说,如果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艳照”上传网络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民事上就会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受害人有权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求上传人和相关网站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可处拘留并罚款。情节如果特别严重(取决于色情程度、传播范围等),还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上传艳照400件以上,点击量两万以上构成犯罪罗利军律师介绍,如上传者在网上传播淫秽色情艳照是为了牟利,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传播的淫秽电子图片达二百件以上,淫秽电子信息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如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但上传艳照达到四百件以上,点击量达到二万以上,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上传的淫秽照片,虽没有达到规定的件数和点击数,但情节严重的,也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本案中,周某虽然传播了他人不雅照片,但传播范围有限(不到10人次),情节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所以只被处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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