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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纪锋、陶言梅为奸情投毒杀人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3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安 徽 省 蚌 埠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蚌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纪锋,又名张继锋,乳名新亮,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安徽省濉溪县陈集乡三和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04年5月29日被抓获,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纪殿林,安徽省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陶言梅,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怀远县褚集乡顺河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04年5月29日被抓获,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一鸣,安徽省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蚌检刑诉[200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纪锋、陶言梅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于2005年9月1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纪峰、陶言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陶二人均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1月2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06年1月10日立案后,以该案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2006年3月15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褚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纪峰及其指定辩护人纪殿林、被告人陶言梅及其指定辩护人赵一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该案已报延期审理。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纪锋、陶言梅自2003年发生性关系后,为达到长期在一起生活的目的,预谋将陶的丈夫陶斌杀害。其后陶言梅先后在食物内投放由张纪锋提供的硝和杀鼠药,致陶斌父子等人两次中毒,陶斌死亡。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主要证据复印件,认为被告人张纪锋、陶言梅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纪锋辩解没有参与预谋并提供硝和杀鼠药毒害陶斌,其是在受到公安机关逼供的情况下作出了有罪供述,辩护人庭审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陶言梅辩解没有与张纪锋预谋并投毒杀害陶斌;其辩护人亦提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02年9月,被告人陶言梅与承建其家房屋的被告人张纪锋相识后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陶言梅的丈夫陶斌得知后曾责打陶言梅,两被告人为排除陶斌妨碍其奸情,达到长期在一起的目的,遂合谋毒害陶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张振宝、宋万英夫妻证实,案发前张纪锋、陶言梅两人的暧昧关系其村庄人都知道;
  2、陶言梅之子陶闯证言证实:张纪锋平时天天到家里来和母亲陶言梅对眼色,并亲眼看到父亲陶斌指责陶言梅使其丢脸;此外,其还证实与母亲陶言梅在南京打工时,张(新亮)来南京找过她;对此,证人陶玉球、庄莉也证实陶言梅曾到南京打过工;
  3、被告人张纪锋、陶言梅均多次供认相互间曾写过信件,公安机关根据张纪锋的供述从其家提取信件六封,其中有四封信件经怀远县公安局笔迹鉴定系被告人陶言梅所写;在该四封信件中,陶言梅除谈到其丈夫陶斌因此事打骂过自己外,还谈到想和被告人张纪锋长期在一起生活;
  4、被告人张纪锋、陶言梅对相识后产生奸情的经过亦供认不讳,并均供述陶言梅因此遭到其丈夫陶斌责打。此外,张纪锋、陶言梅还供称,其二人在南京见面时曾共同商议要药死陶斌,返回怀远县后,双方也曾密谋要杀害陶斌;
  2003年9月2日中午,张纪锋与张振宝到陶言梅家吃饭时,乘他人不备,张纪锋交给陶言梅一包硝,陶言梅在炒菜时将硝投放在从村民许朝侠家商店购买的猪头肉内,陶斌及其子陶闯、陶干等人食用后中毒,后经送当地乡卫生院抢救脱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陶干陈述、证人陶玉球、陶振华证言证明:陶斌父子三人曾于2003年9月2日因食用猪头肉出现中毒症状被送到当地乡卫生院治疗;怀远县褚集乡卫生院医生刘长宏、陶飞证言证实:陶斌、陶干、陶闯父子于2003年9月2日晚8时许曾因中毒到该院治疗;以上还有怀远县褚集乡卫生院出具的证明在卷;
  2、证人许朝侠证言证明:其家商店购进的同一批猪头肉均被食用,只有陶斌家的人食用后发生中毒;其证言得到陶恒勤、陶守安、陶恒东、许月侠、赵继芳证言和调解协议的印证;
  3、证人张振宝证言证实:在陶言梅家吃猪头肉中毒的第二天晚上,其在张纪锋家,陶广源的儿子(指陶难难)打手机讲陶斌爷三个都中毒了,张纪锋让其接电话,并让其讲他俩也在医院吊水。实际上其只是回家吐了,未到医院治疗,是被告人张纪锋让其在陶难难询问此事、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时隐瞒真相;此外,张还证实:猪头肉事件的那天中午陶斌去喊其父的时候,张纪锋曾到过厨房。张振宝之妻宋万英也证实:陶斌父子因食用猪头肉中毒后,张纪锋指使张振宝向询问情况的陶难难和公安机关谎称其二人在陶斌家吃饭后也中毒;对此,陶难难证言证明:2003年9月3日其确与张纪锋、张振宝通过电话,并听张振宝讲其本人与张纪锋前一天在陶斌家吃过饭后也中毒;
  4、公安机关截获了被告人张纪锋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书写的串供信,在此信中张纪锋让其父母找张振宝就其是否进厨房之事作假证;此外,与张纪锋关押在同一号房的邓家喜、周长好及看守所干警刘夕红、赵林虎证实:张纪锋于2004年10月10日写串供信时,被公安干警查获;
  5、被告人张纪锋供述称:2003年9月2日中午在陶斌家吃午饭前到厨房将一包硝交给陶言梅,让其投放在猪头肉内,称可使陶斌食用后头脑不清,其目的是教训陶斌以及使陶斌不能妨碍两人的奸情;此外其还供称药是用书本纸包的;
  6、被告人陶言梅交待:2003年9月2日中午,在厨房张纪锋交给其一包粉末,让其投放在猪头肉内给陶斌食用,并称陶斌食用后会头脑不清,便不能妨碍其俩人在一起;其也证实药是用四方书本纸包的;此外,陶斌父子因食用猪头肉中毒后,为确认是否为食物中毒,陶斌将剩下的猪头肉装入一只方便袋内,准备送有关部门检验,后一直放在其家堂屋后的小屋内;

  7、怀远县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陶言梅的交待,在陶言梅家堂屋后东北侧小屋内提取方便袋一只,内有变质物;并制作了2004-136号现场勘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以上提取物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皖蚌检c2005-s1141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变质物中含有亚硝酸盐;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当庭查证属实,予以认定。
  2004年2月的一天,陶言梅托本乡连寺村村民种艳飞购买三瓶杀鼠药,欲毒杀陶斌,后感到投放后容易被陶斌察觉而未实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言梅对购买杀鼠药一节供认不讳,并供述购买杀鼠药是用于毒杀陶斌,案发后其将杀鼠药丢弃在村民陶金元家厕所附近,并用旧塑料鞋底盖上;其供述得到下列证据印证:
  1、证人种燕飞证言证明:陶言梅曾让其购买过三小瓶杀鼠药;
  2、怀远县公安局第2004-136-1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在村民陶金元家厕所西南墙外发现一只被旧鞋底盖住的兰色塑料袋,内有玻璃瓶1只,破碎的玻璃瓶口2只和碎玻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对被告人陶言梅辩解购药自杀的理由不予采信。
  2004年3月一天,张纪锋从本村村民张振华处购买一包杀鼠药交给陶言梅,陶言梅将杀鼠药投放在家中剩余的两把生挂面内,伺机毒杀陶斌。同年5月21日晚,张纪锋到其家后,其将此事告知了张纪锋。次日晚,陶言梅将投放有杀鼠药的面条煮给陶斌吃,陶斌与其子陶干分吃后均中毒。经送往褚集乡卫生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陶干脱离危险,陶斌于5月25日死亡。经鉴定,陶斌系因毒鼠强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陶干陈述:2004年5月22日下午7时许,其与陶斌因食用陶言梅煮的面条中毒;褚集乡卫生院医生陶飞、刘长宏证言及病历证明,陶斌、陶干于2004年5月22日晚因中毒被送到医院救治,其症状与毒鼠强中毒相似。后陶干经抢救脱险、陶斌死亡;
  2、陶言梅的婆婆刘长兰证言证明:被害人陶斌因食用面条中毒,陶斌父子吃剩的面条和生挂面其喂食鸡鸭狗后也发生中毒并死亡。其还在剩余的生挂面上发现带黄色的粉状异物;证人陶玉清证言证明:听刘洪敏讲在陶斌家发现的剩余生挂面上有粉状异物;证人刘洪敏、王世凤证明:喂食陶斌吃剩面条的鸡鸭狗也发生中毒情形;
  3、怀远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陶斌父子吃剩的汤面和剩余的生挂面均已提取;宿州市公安局宿公刑技法化字(2004)第44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在剩汤面、生挂面及陶斌的胃组织中均检出毒鼠强成份;
  4、怀远县公安局怀公刑尸检字(2004)第14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陶斌系因毒鼠强中毒死亡;
  5、证人张振华证言证明,张纪锋曾向其购买过一包杀鼠药“三步倒”,其出售的杀鼠药小包装袋上有老鼠图像;
  6、证人杨超、陶敬民证实5月21日夜约11时与被告人张纪锋到陶言梅家吃饭,陶斌让两个弟弟相陪,当夜在陶家休息,第二天离开时,陶斌已不在家;对此证人庞永年印证此节,证实张纪锋带二人到其家要钱,离开时已是夜里10时许;
  7、被告人陶言梅供述:5月21日夜,张纪锋与朋友到家中吃饭,其在厨房做饭时,张给其一封信,内容是他不能再等了、说骗了他等话;其在被害人陶斌食用的生挂面内投放了杀鼠药“三步倒”并告知了张纪锋;此外,陶言梅交待张纪锋是骑摩托车来家中送药的,当时自己正在堂屋上鞋;杀鼠药是张纪锋所给,为泛黄色粉末,包装袋上有老鼠图像;
  8、被告人张纪锋供述:其从张振华处购买过一包杀鼠药,是书本纸包的,里面是白粉子有些泛黄,交给陶言梅时,其正在家中堂屋上鞋,陶言梅接过药后讲找个机会下在面条里;此外,张纪锋还供称5月21日夜到陶言梅家吃饭时在厨房给陶一封信,内容大意是”你骗了我,就是药我给你了,你还没有下毒”;
  9、公安机关截获的被告人张纪锋书写的串供信中,张纪锋让其父母制造伪证,证实到张振华处购买的是青霉素瓶装的红色水剂杀鼠药,为其翻供提供条件;与张纪锋关押在同号房的邓家喜、周长好及看守所干警刘夕红、赵林虎证实:张纪锋在号房写串供信时被公安干警截获。
  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纪锋、陶言梅为奸情投毒杀人,造成多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张纪锋、陶言梅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予以否认,经审理认为:其二人在公安机关对起诉指控事实均供认不讳,特别是在有奸情后互通信件、到南京共同商议杀害被害人陶斌的具体情节、买杀鼠药、交杀鼠药给陶言梅的具体过程等均能印证一致,且其有罪供述公安机关已经制作光盘予以确认,故张纪锋、陶言梅辩解受到逼供的事实经查不存在,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应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辩护人庭审中提出指控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纪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陶言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山海
审 判 员 顾 倩
审 判 员 陈 颉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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