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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工抵债负伤,雇主是否该承责?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为债主撬石头抵偿债务,作业过程中受伤,债主是否担责?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牛棚法庭审结该起以工抵债致伤的案件,认定伤者与债主构成雇佣关系,债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唐某曾借给原告龚某部分钱物,双方于2007年3月16日协商,所欠钱物折价为1200元,由原告为被告撬石头抵债。2012年2月16日,被告因建房需要,便提供钢钎让原告为其撬石头。次日,原告在作业过程中不慎跌入坑内,造成双侧趾骨上下支粉碎性骨折、左第1—4骶椎左侧侧块骨折。入住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32天,用去医疗费61147.67元。院方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出院后3月内不能负重行走。此事经牛棚镇团山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索赔9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撬石头的地点是自己选定的,其只提供钢钎,并未指挥原告作业,故其无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达成以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来抵债的合意,这是被告选择原告来为自己完成工作,且原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是依据债权人的需要、利益来进行的,受到被告的控制与监督。双方也确定了报酬的数额即原告所欠被告的钱物折价1200元。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具有雇佣责任,应当保障原告的劳动安全,对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唐福福赔偿原告龚远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663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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