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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有哪些添加时间:2018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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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2007)丰少刑初字第001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贾长兴,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现超,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辛村乡蔡太保村。因本案于2006年9月12日被羁押,2006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国红,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辛村乡马太保村。因本案于2006年9月12日被羁押,2006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816、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坤坤、蔡现超、马国红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坤坤及辩护人贾长兴、被告人蔡现超、马国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程坤坤、蔡现超、马国红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方仕国际轻纺城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周观朋、苟中武、张荣军的电线共1200余米,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后被告人程坤坤、蔡现超、马国红被查获。赃物均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坤坤及辩护人贾长兴、被告人蔡现超、马国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观朋、苟中武、张荣军的陈述,证人张广阔、冯延东、包训法的证言,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被告人程坤坤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坤坤、蔡现超、马国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程坤坤的辩护人关于程坤坤犯罪时尚未成年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程坤坤犯罪时尚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现超、马国红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均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坤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2日起至2007年1月11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蔡现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2日起至2007年2月11日止。罚金已交纳。)。 三、被告人马国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2日起至2007年2月11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二 0 0 七 年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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