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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负气打伤他人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30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因身体碰撞发生口角,年仅15岁李小明用匕首将王威捅伤。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起未成年人伤害赔偿案件,判决由李小明的监护人、陈力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王威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共计6915.12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10月6日晚19时许,未成年人李小明、陈力在石门县步行街散步时,与迎面走来的未成年人王威不小心发生了身体碰撞,双方发生争执,并进行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李小明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匕首捅向王威的背部后逃走。王威受伤后自行前往当地人民医院诊治并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了自己的父母亲。王威因伤共住院14天,花用医疗费4993.47元。经常德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左侧腰背部软组织挫裂伤,头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因李小明、陈力与王威均系未成年人,王威的法定代理人在事发后多次找李小明、陈力的监护人协商赔偿未果,故王威及其法定代理人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李小明、陈力的监护人对其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李小明、陈力共同对原告王威的人身实施侵害,致使原告受轻微伤,并造成原告衣服、眼镜等财物损坏,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构成共同侵权,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王威在与被告李小明发生口角后,并没有冷静处理矛盾,而是与被告相互对打,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损失10%的责任。两被告应当对原告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李小明、陈力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两被告在本案中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即由被告李小明的监护人、被告陈力的监护人分别承担,且各监护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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