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办案随笔
刑辩指南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刑辩指南强制执行犯罪状态司法鉴定刑事案例刑事诉讼死刑知识刑事文书犯罪类型罪罚轻重刑事证据
刑罚分类
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罚分类

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0年。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