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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7年8月8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江恩法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岑金橙,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2006年12月25日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金橙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明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金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岑金橙到恩平市君堂镇永华村委会龙盛村附近被害人杨X礼家中,采用撬门入屋的手段,盗得稻谷四包、人民币270元和黑色滑盖手机一台等物品。窃后将稻谷交由郑X祥(另案处理)运到君堂圩销赃给郑X锐,得款人民币360元。破案后,提收手机和稻谷发还被害人杨X礼。经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四包稻谷合重280市斤,价值人民币4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岑金橙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岑金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X礼的陈述、证人郑X锐等人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金橙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上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岑金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

二、被告人岑金橙盗窃的人民币27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维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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