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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指纹~盗窃案中对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证据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8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Tags: 指纹,盗窃,关键证据   http://www.nnjjfzlaw.com/

近日,拜读了吴金明律师的《仅凭盗窃现场指纹鉴定能否对被告定罪量刑?看看律师怎么说》一文,与吴律师的看法截然相反,本律师认为,在盗窃案中,如果在犯罪现场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纹,被告人虽然否认犯罪事实,且未能从被告人处提取到赃物,但被告人对盗窃现场出现其指纹的事实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一、间接证据定案的法律基础

由于犯罪行为大多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特征,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销毁犯罪证据,加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侦查机关往往无法收集到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直接证据。为有效打击犯罪,法律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利用间接证据“推断”出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所为,从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相关的规定见以下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从以上规定可知,利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有非常具体、完善,并且操作性极强的法律规则。

 

 二、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 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 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由于刑事判决的严厉性远远高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法官通常结合全案的证据情况,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符合逻辑和常识的推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三、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在入室盗窃案中的运用

盗窃犯罪,几乎都是有预谋,并且在秘密状态下进行,隐蔽性非常强,被害人大多是在事后才发现。在入室盗窃案件中,侦查机关一般都能收集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的发票及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而对于现场指纹(戴手套作案)、赃物(快速销赃)、被告人供述(不认罪)、证人证言(有人时不作案)、视听资料(避开摄像头)等证据,由于客观原因,收集难度较大。

而一旦在犯罪中心现场提取到被告人指纹,虽然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但综合全案被害人陈述、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指纹鉴定结论等间接证据,法官已初步形成内心确信。一旦被告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拒绝作出解释,只要能够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法官就会完全形成内心确信,认为相关的犯罪行为确系被告人所实施,并运用上述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四、实务中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

如果说理论上的分歧谁也无法说服谁的话,那么,实务中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无疑更有说服力,笔者通过从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聚法案例等输入“盗窃罪”、“指纹”“推定”三个关键词,查询盗窃现场遗留有被告人指纹、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相关案例。下面我们来看看部分查询结果:

1、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某被指控三次盗窃犯罪,其否认两次,但否认的两次,在盗窃现场均提取到其指纹,因此,对其辩解,项城市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210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伟被控抢劫、盗窃犯罪,其虽否认盗窃,但由于侦查机关在盗窃现场提取到其指纹,对其辩解意见,松江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何岸被控二次盗窃,其否认其中一次,但由于盗窃现场提取到其指纹,对其辩解,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其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金峰被控二次盗窃,其否认一次,但由于在犯罪现场遗留有其指纹,对其辩解,福鼎市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在盗窃案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害人的陈述、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指纹鉴定等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虽然被告人否认,但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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