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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性”偷盗者:活用犯罪心理学作辩点

添加时间:2017年4月11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Tags: 犯罪心理学,辩护,盗窃   http://www.nnjjfzlaw.com/

【基本案情】

广西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430日,在某市某百货四楼某品牌服装店内盗窃五件共价值599元的男装T恤,于201651日在人陈某某在该市某商厦四楼某服装店内盗窃一件价值1285元的男装T恤,于201652日在该市某品牌服装店内盗窃一件价值340元男装T恤,于2016810日在该市某宾馆旁边盗走一辆价值1840元的电动车。陈某某盗窃5次,合计物值人民币4063元,为此被提起公诉。

【律师辩点】

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欧敏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阅卷、走访被告人亲属以及被告人单位后发现,被告人有严重的心理疾病,虽经司法鉴定为无精神病,但其盗窃行为不符合常理,为此着重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辩点:

1、盗窃犯罪人绝大多数文化素养和社会地位不高,其心理特点为延迟满足需要的能力和抗诱惑的能力差,其属于物欲型犯罪。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某系某区政府办秘书股的参公人员,工资系财政拨款。前妻龙某系中学教师,父母均为领退休金的退休人员,陈某某的家庭经济是稳定、良好的,衣食住行不成问题,被告人实施盗窃不是简单的贪小便宜,不符合盗窃犯罪心理及行为。

2、犯罪心理的内外机制,是从主体吸收客观外界的消极因素到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变化到犯罪行为的实施等一系列构成。被告人区政府秘书办上班以来,工作繁杂,压力极大;其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母亲又患有糖尿病及风湿,长期需要照看;家中有一对年仅11岁的双胞胎女儿需要抚养;与前妻离婚,对陈某某也具有一定的打击,高强度的工作及家庭压力使陈某某郁闷心理长期无法排解。

3、情绪型犯罪的情感强度往往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直接相关陈某某属于个体在某种长期积累,并达到一定强度的消极情绪、情感推动下,逐渐产生犯罪动机。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初被偷过一辆车,车1万多元现金同时被盗。自此,陈某某总是想拿别人的东西,弥补心理的缺失,陈某某还自称看到来的西能让自己心理愉悦,否则会心里急躁,心理疾病是陈某某产生犯罪动机的主要原因。

    为此,欧敏律师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论证了陈某某的盗窃行为,为陈某某作罪轻辩护,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虽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需从重处罚,但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仅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评析】

    本案虽是盗窃罪,但犯罪人不符合盗窃物欲型犯罪心理,陈某某属于情绪性犯罪,从这方面入手,可以在量刑方面争取得到轻判。 

在心理学上,情绪是对认知内容的特殊态度,包括情绪体验、情绪行为、情绪唤醒和对情绪刺激的认知等复杂成分。情绪型犯罪属于个体存在强烈的负性情绪体验,引起相应的生理反应,不能理性地认识刺激因素,从而产生极端的情绪行为直接推动个体产生犯罪。如何在刑事案件中分析运用情绪型犯罪心理作辩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识别情绪型犯罪的动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的情绪或情感体验强度超过自我控制的限度则会产生情绪型犯罪动机的情绪、情感因素很多,如嫉妒、憎恨、

 愤怒 、恐惧、戏谑、好奇心、自尊感、自卑感、成就感甚至友情与爱情等

二、辨清情绪型犯罪的种类。一般而言,情绪型犯罪可分为两种:激情型(偶发型)和非激情型(预谋型)。

激情型犯罪一般是在某种强烈刺激诱发下,由爆发性的情绪、感情所推动,突然产生犯罪动机,其特点是事发突然被告人平时可能没有恶劣行为,甚至品行端正,但剧烈的情绪、情感突然使其意识水平明显下降,以至于失理智从而犯罪。这种犯罪人事后容易产生强烈的悔恨心理。

    非激情型犯罪一般是情绪、感情的长期积累,并一定强度的消极情绪、情感推动下,逐渐产生犯罪动机其特点为往往是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心理疾病也是引发犯罪动机的重要原因,其中报复性心理尤为凸显

    分析情绪型犯罪动机的原因。从客观方面来说,情绪型犯罪动机的原因主要有人际纠纷与冲突社会发展的矛盾两种。前者体现在恋爱、婚姻和家庭关系以及同学、同

事、上下级、朋友、邻里等方面;后者体现在社会不平等、不公正及社会问题严重化、社会矛盾尖锐化等方面

  从主观方面说,情绪型犯罪主要原因是认知褊狭、片面爱走极端易受暗示,缺乏理性与自省爱钻牛角尖固执己见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顾等。具体表现为自尊心强,挫折耐受力差烦恼忧愁发泄情绪报复心强心理活动。如何判断被告人的心理活动,则需要看其行为,一般而言,情绪型犯罪的行为多具有冲动性盲目性情绪性以及残暴性

 辩护律师从犯罪心理学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心理及发生犯罪行为的原因,可以更好剖析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基于分析被告人的心理形成的辩点,可在定性和量刑方面争取最接近事实真相的裁判。

 

【主办律师简介】

欧敏,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2003年7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3月份至2005年12月份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工作;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2008年6月至2015年9月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10年-2013年加入广西区民盟并任民盟广西区法制支部组织委员;2012年考入广西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 2015年10月加入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2016年选择加入广西首家刑事辩护专业所——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辩护业务

欧敏律师处理过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并擅长刑事辩护,成功办理过毒品案、传销案、盗窃案等不同犯罪案件。2008年6月执业至今,办理刑事案件40余件,其中,获得减刑、从轻处罚两起;死刑改死缓一起;法院判决宣告缓刑九起;检察院不予批捕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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