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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赵某某犯盗窃罪定性不当改判罪名案

添加时间:2016年8月20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张心富                                                                                            2012年3月附:赵某某涉嫌盗窃犯罪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赵茂乾的亲属刘彦彦的委托,山东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赵茂乾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茂乾犯盗窃罪定性不当;被告人赵茂乾系犯罪未遂,其犯罪行为并未实际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和济钢标准件厂(以下简称标准件厂)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理由和根据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茂乾犯盗窃罪定性不当1、被告人赵茂乾属于《刑法》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所规定的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是盗窃罪的一般主体。(1)被告人赵茂乾是标准件厂招聘的司机,因此,他是标准件厂的人员。标准件厂《关于招聘职工入股车辆驾驶员的实施办法及管理规定》证实:“标准件厂对车辆驾驶人员采取招聘方式,优先从标准件厂司机中招聘。如招聘不全,再从社会招聘”。自2005年6月起,被告人赵茂乾被标准件厂招聘为汽车司机,分配在生产科货运班,驾驶本单位的58395号自卸车,向第三炼钢厂运送本单位的货物(板头、板边),至案发时已长达四年之久,因此,他是标准件厂的人员。(2)济钢生产服务公司和赵茂乾签订的《汽车承包合同》证明,被告人赵茂乾是标准件厂的人员。《汽车承包合同》、《车辆承包安全管理协议》规定:其一、公司为赵茂乾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其二、公司对赵茂乾按企业的管理制度实施管理。其三、公司对赵茂乾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其作业行为及遵规情况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由安全生产科负责每月将被告人赵茂乾违章考核结果报财务科,直接从每月所得款中扣除。其四、公司负责赵茂乾的正常考勤,每季度将赵茂乾的运输量、消耗费用等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上述合同内容证明:公司与赵茂乾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被告人赵茂乾属于《刑法》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不是盗窃罪的一般主体。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被告人赵茂乾的犯罪行为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被告人赵茂乾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在本单位具有一定的职务所产生的便利条件,即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被告人赵茂乾在标准件厂的工作职责是驾驶本单位的汽车运送本单位的货物,在具体负责该货物的运送过程中,他实际控制该货物并负有保管货物,将货物运送到第三炼钢厂的职责。被告人赵茂乾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正是充分利用自己经手运送、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欲将自己经手保管的本单位货物秘密据为己有。假如他不是本单位的司机为本单位运送货物,那么他就不具备这种职务的便利,就不可能轻而易举地将本单位的货物交到董立成手中。实际上,被告人的行为就是典型的监守自盗。因此,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被告人赵茂乾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茂乾犯罪行为系未遂,案发后,被告人赵茂乾自动投案,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茂乾的犯罪行为系未遂,其犯罪行为并未实际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和标准件厂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被告人赵茂乾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有自首情节。未遂及自首情节起诉书均予以认定,辩护人不再赘述,基于被告人赵茂乾有多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请合议庭全面考虑本案的情况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给予被告人赵茂乾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张心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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