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刑辩指南强制执行犯罪状态司法鉴定刑事案例刑事诉讼死刑知识刑事文书 犯罪类型罪罚轻重刑事证据刑罚分类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
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添加时间:2016年3月28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景泰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泉,白银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0)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军 霞 审 判 员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周 中 宁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志 宇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