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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问题添加时间:2015年9月29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10705 【实施日期】 19510705 【章名】 全文 夏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 本年6月4日函悉。你县因在学习“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 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时对该指示第二条发生疑义,呈请解答关于 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及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 中的股分和财产以外之财产应否没收的问题;兹答复如下: (一)政务院所发布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 分子财产的指示”,只是就这些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依 法应为没收的程序作出指示,不能认为是并非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 一般规定。 (二)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本年6月 23日公布之“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处理。在判决没收反革 命罪犯的财产时,除因被没收部分有属于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在没收的 程序上应依政务院本年2月4日公布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 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处理外,一般的均应依“关于没收反革命罪 犯财产的规定”执行没收。 (三)来问第一点:所谓“属于前条以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 等是指前条已指出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外的一般反革命分子而言 ,并举例如土匪、恶霸、特务等皆是。但这些反革命分子应否没收其财产 ,须按其罪恶大小,情节轻重,依法处理;第二、四两问亦应视其罪恶大 小,情节轻重,分按具体情况根据前述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 的规定”作适当处理。第三问所指伪顽连营长级、乡镇长、联保主任等, 如其罪恶重大依法应为惩罚,则要不要并予没收财产或单独给予没收财产 的惩罚,亦均应视具体情况根据上述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 规定”,妥慎处理。 【章名】 附:夏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的 请示函 最高人民法院编纂处负责同志: 本县在清理敌伪物资工作中,召开了房产清理委员会,在会上学习法 院工作通讯第七期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 指示,在讨论中,发现第二条尚有疑问之处,特举出来,请示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