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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毒大队保安贩毒3000克,韦律师刀下救人,从死刑改判至无期徒刑——梁X亭贩毒案

添加时间:2015年8月10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广西刑事辩护律师,刑辩律师,南宁刑事辩护   http://www.nnjjfzlaw.com/


案情简介

梁X亭作为南宁某城区缉毒大队保安,时常帮助大队侦查员办案,可以接触到大量的被收缴的毒品。于是便起邪念,截流收缴的毒品海洛因用以贩卖给缉毒大队的干警王X牟取利益。自1999年8月份至2003年初,梁武先后10次向王X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3000克。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梁X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梁X亭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韦荣奎律师接受梁X亭的委托,经过详细阅卷、分析,为梁X亭作保命的罪轻的辩护意见。


控辩交锋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X亭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目无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高达3000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为死刑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亭贩卖毒品海洛因3000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原判不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作出罪轻的判决。

1、梁X亭的有罪供述是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应排除使用

2、梁X亭与王X不能互为证人

3、梁X亭与王X的陈述根本不能互相印证

4、黄生益并不能证明梁X亭与王X之间有毒品交易

5、本案应当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梁X亭无罪

 

审判结果

梁X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为梁X亭保住性命。

 

梁X亭贩毒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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