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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时间限制

添加时间:2015年3月30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逮捕。《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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