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办案随笔
刑辩指南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
刑辩指南
强制执行犯罪状态司法鉴定刑事案例刑事诉讼死刑知识刑事文书犯罪类型罪罚轻重刑事证据刑罚分类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庭审笔录(刑事审判)

添加时间:2015年2月7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庭审笔录】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七十二条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于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应当与提供证据的公诉人、辩护人等办理交接手续。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