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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添加时间:2014年11月11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监视居住应如何实施 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 监视居住适用哪些人?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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