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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条件和考验期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30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假释的条件和考验期
假释的条件: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5、假释的程序是什么?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46、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应遵守哪些规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7、撤消假释的情况有哪些?撤消假释的后果如何?
(1)假释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消假释,把前后两罪所判刑罚,按先减后加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2)在考验期内,发现假释犯还有漏罪,应当撤消假释,把原判刑罚与漏罪所判的刑罚,按先减后加的方式,实行数罪并罚。
(3)假释犯在考验期内严重违法,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的条件和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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