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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伤害案件 公安机关不得调解处理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24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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