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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钢材七百斤 被判刑罚十个月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25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宜州籍被告人莫某,贪图小利,竟深夜潜入建筑工地盗取钢材700余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2013年3月18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罪分子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莫某深夜窜至宜州市庆远镇三桥建筑工地,趁工地的工人熟睡的时候,分多次将重约700斤的钢筋、钢管等物盗走,后销赃给废旧回收站获利,经鉴定,被盗的钢材总价值10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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