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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动车 被判拘役并罚金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23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近日,武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电动车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周某携带盗窃电动车的作案工具窜至常德市三岔路欣运集团宿舍内,寻找盗窃目标。二人在一栋宿舍的楼梯口和走道里发现了一部黑色上海立马牌电动车和一部上海麦格牌电动车。被告人刘某用一字批和十字批、剪刀等工具将两部电动车的电路线剪断,被告人周某用液压钳将黑色电动车的地锁剪断,二人将两部电动车盗走。2012年11月27日中午,二人带着所盗电动车在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连人带车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电动车发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所盗物品已被追回发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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