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业务动态标准司法解释业绩回放办案随笔刑辩指南强制执行犯罪状态司法鉴定刑事案例刑事诉讼死刑知识刑事文书犯罪类型罪罚轻重刑事证据刑罚分类 刑事动态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
哪些情形检察院应当建议停止执行死刑?添加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来源: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jjfzlaw.com/
根据《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三)判决或者裁定可能有错误的; (四)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